離婚上訴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離婚案件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不準離婚的,在該判決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如果認為應當判決離婚,應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問題作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應發回重審。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案件,雙方也均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可以改判不準離婚,也可以仍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作出判決。法院作出不準離婚或者准予離婚的判決,原被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原被告均不得提起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離婚上訴為什麼被駁回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離婚被駁回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是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沒有新理由情況下,六個月內再起訴離婚的不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果協議進行起訴離婚的,則需要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前一般會先進行調解,而且離婚訴訟一般是雙方無法協商的程式。離婚訴訟需要很多時間。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會按照程式進行,通常在訴訟結束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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