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糾紛是什麼意思?
離婚糾紛指的是依照法定手續解除婚姻關係。即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定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離婚,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否則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其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本案由。
離婚糾紛包括
離婚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
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
共同財產分割糾紛
子女撫養糾紛
因離婚糾紛而進行的離婚訴訟是典型的複合之訴,也包括了以上涉及範圍的訴訟,這些爭議的裁決原則均規定於婚姻法中,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了進一步的細化。
糾紛廣義來說應該包括矛盾、爭議,夫妻雙方一般性質的吵架,只要沒有鬧到離婚的地步,自然也算不上離婚糾紛。
二、常見離婚糾紛
(一) 缺乏婚姻基礎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此類離婚糾紛,主要是出於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以及草率結婚等原因而引發的。當事人缺乏應有的婚姻基礎,如果婚後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離婚糾紛。
(二) 剝削階級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因剝削階級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資產階級思想所造成的離婚糾紛。受剝削階級思想影響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當事人雙方。在我國現階段,婚姻家庭關係中的封建傳統仍有一定的影響,男方有嚴重的夫權思想,打罵、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參加社會活動,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離婚的,還佔有一定比例。
(三) 一方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引起的離婚糾紛。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情況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後,對方出於思想顧慮,要求劃清界限,或者遇到實際困難而提出離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長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後對方即提出離婚;有的是由於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強姦罪、重婚罪等,傷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四) 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五) 其他緣由導致夫妻感情惡化而引起的離婚糾紛。此類離婚糾紛包括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問題而引發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發的糾紛。
調解
法院判定離婚之前必定要經過離婚調解程式
離婚調解是婚姻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為了緩和夫妻矛盾、減少離婚,不少國家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和調解的法定程式。
中國的離婚調解分為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訴訟外調解和人民法院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即離婚訴訟中的調解。
離婚協議是離婚調解不成,進入離婚訴訟階段之後法院判決兩人自願解除婚姻關係之後簽訂的協議,具體如下: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雙方進行辦理離婚的,若是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就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時是需要辦理很多事項的,其中包括離婚財產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子女撫養糾紛以及共同財產糾紛。這都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一一進行了解的。離婚不僅意味著關係解除,也是更加繁瑣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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