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是否能反悔
一、法院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是否能反悔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
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式,法院調解生效後,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牴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係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人民法院調解,送達調解書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拒絕接受調解書,都視為調解未成。
因此當事人有權對已達成離婚協議表示反悔,並拒絕簽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調解書。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也就是說,對調解無效的案件,法院不能久調不決。
二、離婚調解有什麼作用
1、通過離婚調解,使雙方當事人思想溝通,達到緩解、消除矛盾、相互諒解的目的,促使向和美方向發展;
2、通過離婚調解,進行法治、道德宣傳,促使雙方當事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降低離婚率,確保社會穩定;
3、通過離婚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規範的要求下重新認識自我,在自律的基礎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礎,鞏固婚姻感情,有利於建立穩定的婚姻;
4、經調離婚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離婚調解是離婚的法定程式,但因失蹤、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的,可不經調解程式。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式,而在經過調解之後,若雙方調解離婚,那法院應當以調解書的方式結案。不過在雙方達成了離婚調解書之後,還需要送達給雙方當事人才行,一旦有拒絕簽收調解書的情況,那麼就視為調解失敗,之後法官需要依法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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