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要求經濟補償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離婚後要求經濟補償要符合什麼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
一方在離婚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為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為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才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綜上所述,在家庭生活中,很多時候夫妻雙方付出的義務大小不同。如果一方因為照顧老人子女付出更多精力,並且對方有經濟承擔能力的。在離婚後要求經濟補償是可以的,法院也支援這種合理訴求。補償數額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會根據雙方實際財產情況酌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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