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要求返還彩禮要符合符合什麼條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於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法院審理返還彩禮遵循的原則
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彩禮返還的比例和數額沒有加以規定,法官在審理這類案件時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1、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彩禮是依附於婚約而發生的,婚約問題現行法律並沒有加以規範,都是依據當地風俗習慣所進行。婚約的成立、存續期間的來往以及解除等事項都是按照風俗習慣,那麼雙方為此發生糾紛,當然撇不開風俗習慣在其中的作用。當婚約解除,涉及到彩禮返還問題時,也就應當遵循當地風俗習慣。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該項原則是我國婚姻法中關於處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適用的一項原則,它體現在是否准予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等方面。婚約彩禮糾紛與離婚糾紛在依附於人身關係方面基本相同,只不過,婚姻糾紛建立在已經存在的夫妻家庭關係,而婚約彩禮糾紛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係的階段。因此,在處理婚約彩禮糾紛時延續適用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同時,還有利於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有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意識和道德水平,有利於構建社會 主義精神文明。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當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需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該原則與誠信原則一樣,與道德規範聯絡非常緊密。婚約彩禮糾紛在很大層面上,所能體現的就是道德問題。關於婚約的履行完全依靠道德作為準則來約束,雙方發生糾紛,所反映出來的也就是道德問題。因此,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這樣才能體現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裁判符合其公平 正義的價值目標。
返還彩禮是以給付的彩禮為依據的,不能再除彩禮外讓對方再多返還或者索要賠償,這些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如果覺得自己受損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如果法律沒有判決或者雙方不同意,強行索要,那是犯罪,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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