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夫妻長期冷戰是不是應該離婚?
夫妻長期冷戰,是可以提出離婚。夫妻長期冷戰可以構成離婚要件,但不是法定判決離婚的原因。法定的判決離婚的原因包括一方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等。存在法定事由的,法院會判決離婚,而冷戰法院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夫妻雙方的感情出現難以挽回的裂痕時,很多人的第一選擇是冷戰,但是其實冷戰並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打破隔閡。冷戰是一種逃避方式,事情並不會因為冷戰而得到解決,反而可能因為冷戰耽誤了更多時間。所以如果夫妻雙方真的無法容忍對方的時候,訴訟離婚對兩個人來說都是更好的解決辦法。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原則界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規定所列舉的5種“情形”,實際上就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用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種標準。其中前4種是明確具體的“硬性”標準,最後一種是外延較廣的“彈性”標準。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異,決定了現實生活中離婚原因的紛繁複雜,可以說有多少對怨偶分手就有多少個離異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對所有“情形”均做出具體規定來,故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對
二、離婚方式問題
1、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
2、去民政局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的效果是一樣的嗎?答:在民政局離婚可以領取離婚證,在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係、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權問題。唯一不同的是,離婚後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離婚的當事人要起訴法院獲得生效判決後,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我們在日常的婚姻生活當中,難免會遇到相關的夫妻之間產生矛盾的情況,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協商解除不成的時候可以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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