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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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有效的,現實中還有可能出現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其中不管是無效婚姻還是可撤銷婚姻都對應了相應的情形,那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都有哪些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我國相關法律中僅僅規定了一種,即當事人一方是因為受脅迫而與對方辦理結婚登記的。這樣的婚姻認定為可撤銷婚姻,但申請撤銷的時間也是有要求,而不是任何時間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脅迫婚姻。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深入瞭解,同時還能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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