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有必要調解嗎?
我們發現婚姻關係中的一方在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訴訟過程中一般都是會先進行調解的,往往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同時又符合了規定情形的,才會做出離婚判決。那起訴離婚有必要調解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有必要調解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稽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訴訟離婚中調解無效怎麼辦
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其實在訴訟離婚中法律明確規定了調解是必經程式,因此此時是必須要進行調解的,並沒有選擇的餘地。同時從法律的規定裡面有可以知道,只要是在案件尚未判決之前,原告一方都是可以申請撤訴的,只不過此時撤訴之後案件的訴訟費就要由原告承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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