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方五年前出軌現在才發現怎麼辦
五年前出軌現在才發現,受害人可以選擇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就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且對子女撫養關係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問題(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的一種方式。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協議離婚,主張離婚的一方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併主張。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
單方離婚條件請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符合以下幾個要件之一,法院是第一次就可以直接判離的:
1、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而且分居在兩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
3、有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係破裂,但是過錯方要承擔賠償責任,觸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進一步起訴的權利。
如果第一次判決不離,需要在判決生效日後的6個月以後再次提起訴訟,這個時候基本上就判離。
綜上所述,不管是現在發現了還是隔了一段時間才法院對方出軌,受害者都是可以選擇離婚的,至於選擇什麼樣的方式去離婚的話就要看自己的意願選擇,不過在辦理離婚時要對財產分配和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清楚,如果協商不清也可以找法院處理,法院多數會照顧無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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