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隱瞞銀行存款的處理對策是怎樣的
夫妻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共同財產的話,那此時需要對共同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實踐中,有的人為了給自己爭取更多的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隱瞞自己的銀行存款。那面對這種離婚隱瞞銀行存款的情況,此時有怎樣的處理對此可供另一方選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隱瞞銀行存款的處理對策
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戶。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處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家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資訊,特別對於開戶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戶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戶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此外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二、離婚轉移銀行存款怎麼辦
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資訊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取會留有流向痕跡),口頭上聲稱該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實際另存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另存銀行。處理方式: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申請的,在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進行辯駁時,可考慮:
1、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消耗數額,以及取款的動機。
2、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消耗殆盡。
3、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4、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其實已經損害到了另一方的合法利益。雖然並不能確定對方是否真的有這樣的行為,但保險起見還是先調查清楚為好,以免給自身利益遭受損害。而實踐中,如果在離婚之後才發現對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此時法律中規定離婚後的一年內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這部分共同財產做出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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