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調解書下達是否可以上訴
法官就離婚案件作出的調解,一般是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因此制定的離婚調解書又可以叫做離婚訴訟調解書。不過有的當事人可能會在離婚調解書下達之後反悔,於是又想提起上訴。這樣做是否允許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訴訟調解書下達是否可以上訴
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不得上訴,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二、調解和好的離婚能再起訴嗎
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後,一方不思悔改,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再起訴離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款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但是,何為“新情況、新理由”法律沒有詳細界定,因此,法官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餘地。因此,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一方不思悔改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屬於新情況和新理由。
司法實踐中,如繼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的,可以認為是“新情況、新理由”,當事人再次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可以不受6個月的限制。但是,僅以一般的理由如輕微賭博、雙方因感情不和吵架等情形再次起訴的,6個月內法院不予受理。
綜上可知,在當事人達成一致後,法官會製作離婚訴訟調解書,但在最後一方當事人簽字之後,該調解書就會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能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約束力。此後,就意味著離婚案件審結完畢了,那麼也就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因此,離婚訴訟調解書下達後,當事人即使反悔的也是不可以上訴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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