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要在哪裡起訴
一、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要在哪裡起訴?
1、離婚訴訟一般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原告住所地與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寓居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絡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許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聯絡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拘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夫妻一方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夫妻兩邊脫離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申述離婚的案子,由被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統轄;沒有常常寓居地的,由原告申述時寓居地的人民法院統轄。
二、離婚應提交哪些資料?
請求掛號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在向婚姻掛號機關遞交書面請求掛號離婚請求書時,同時提交下列證明:
(一)請求離婚兩邊當事人的戶口證明;
(二)請求離婚兩邊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兩邊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許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四)離婚協議書;
(五)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三、起訴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式中的必經階段。
夫妻離婚一般是先由雙方私下的解決,如果私下無法協商解決,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法院一般是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就會按照雙方的意思或者有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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