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離婚並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一、請求離婚並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請求離婚並賠償的條件必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當中規定的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二、離婚的如何要求離婚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存在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所禁止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違法行為作為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其主要特徵是違法性,表現在離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違法行為致使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即為有違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違法行為。
(二)存在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滅失的客觀事實。它是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要素,是構成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只有一方當事人遭受精神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才能產生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三)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在侵權損害的因果關係中,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和間接因果關係,表現在離婚案件中亦如此。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餅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造成無過錯方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也不排除有些精神損害後果是通過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在離婚案件中,有時配偶一方實施違法行為並不是直接針對另一方,如一方因盜竊罪被判長期徒刑,其行為可能傷害夫妻感情,給無過錯方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因此,只要配偶一方有違法行為存在,並且這種行為導致了無過錯方的精神遭受損害,無論這種損害事實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原因造成的,均應認定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主觀上有過錯
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同樣過失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表現在離婚案件中,過錯方主觀上應有意圖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家庭破裂的故意或過失,客觀上應有實施如重婚、拼居、通姦、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
有的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會要求另一方同時做出賠償,而這樣的訴訟請求也不是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援。後來瞭解了原因,原來是有一些案件中,並不符合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所以最後就沒有得到支援。在上面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中的精神損害時,無過錯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過錯方的責任。但是實際情況是,百分之八十的朋友沒有收集證據的意識,導致在起訴離婚時,無法拿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因而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有的人有暴力傾向實施家庭暴力或者是虐待家庭的成員,那麼這個時候離婚是會獲得一定的賠償的,畢竟這種行為已經給當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當然前提是必須要儲存好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這些行為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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