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應該由哪方舉證
一、在離婚時應該由哪方舉證
離婚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並不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定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
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並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二、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
1、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2、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3、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4、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5、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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