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訴訟離婚沒有證據是否可以
家庭本來就是每個人需要長期肩負的一個使命,所以有些時候,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因為婚姻當中哪一方存在嚴重的過錯,也許可能就是因為長久的生活確實已經沒有了感情,不想再繼續這種關係想要離婚。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之下,原告想要訴訟離婚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所以不是特別清楚在我國訴訟離婚沒有證據是否可以?
一、在我國訴訟離婚沒有證據是否可以?
沒有證據仍可起訴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起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即使沒有證據,仍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法院對於離婚的處理
如果沒有證據夫妻感情確實破裂,法院可以調解和好,不能調解的,應該判決不準離婚的,原告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除非有新情況、新理由。調解和好的,原告也不能在六個月內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三、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核心是,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這是最關鍵的一個問題。所以訴訟離婚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還是可以向法院提交訴訟離婚的請求的。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肯定是要進行二審的。一審的話,法院還是會盡量的調解一下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調解沒有什麼效果的話,法院最終還是會判決夫妻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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