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要有上述賠償就需要賠償,如果沒有就不需要。
二、離婚賠償金一般是多少?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並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雙方自願協議離婚需要什麼條件?
協議離婚又稱自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我國協議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是合法登記的夫妻,即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雙方離婚是完全自願的,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3、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其中,子女問題,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經濟補償制度其實也是為了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某些人極度不負責任的一些行為的一種處罰,也正好能夠彌補給另一方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因為這些行為已經涉及到原則問題,很多婚姻關係破裂的導火索都是因為出軌或者說家暴,這不同於一般的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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