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條件和程式
一、訴訟離婚條件
首先大家應該知道離婚案件,其是民事案件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一定要符合四個條件,四個條件是缺一不可的。
第一個條件就是提起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跟本案有著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
第二個條件就是有明確的被告。
第三個條件就是還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還有訴訟事實和理由。
第四個條件就是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只要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了。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的是一般的地域管轄,也就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一番,必須要向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訴,如果被告的戶籍所在地和他的經常居住地是不一致的,應當向他的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訴。
下面介紹一下離婚訴訟的一般程式。
第一個程式就是起訴程式了,起訴程式中,只要符合離婚訴訟的條件,任何人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第二個程式就是審理程式。審理是指當由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以後就可以啟動訴訟程式了,再審判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就是案件的審理過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審理以前的準備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離婚訴訟起訴狀以後,先要審查一下,如果符合了立案的條件,那麼應當在七日內就立案,並且在立案後的五日內還要將其訴狀的副本送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的副本的15日之內,應當提出自己的答辯狀。
第二個階段是調解階段,在離婚訴訟中,調解階段是必須要經過的一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就是開庭審理階段瞭如果雙方當事人經調解並沒有和好的話,那麼就應當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也有它固定的程式,也就是在開庭的三日之前要通知當事人還有其他人訴訟參加人,具體的開庭日期是哪一天。在開庭審理前,書記員還要查明當事人還有其他的訴訟人是否都已經到停了,並且還要宣佈法庭紀律,然後就可以開始法庭辯論了。這個時候,原告還有他的訴訟代理人,還有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發言,然後雙方進行辯論。
最後一個階段就是判決階段了。根據開庭審理的情況,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後就應當立即進行宣判。人民法院的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還要在十日之內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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