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除名戶口是怎麼辦理的?
離婚的時候很多人會考慮要選擇哪一種離婚的方式對於財產分割應該怎麼辦理,其實離婚的時候是可以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選擇協商離婚的,因為協商離婚的效率是比較高的,關於離婚房產除名戶口是怎麼辦理的很多人有疑問,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一、離婚房產除名戶口是怎麼辦理的?
首先,我們來了解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的內容: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其次,我們來看看協議離婚財產分配辦法:
1、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具體說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原則如下:
(一) 夫妻之間對財產的協議優先;
(二) 男女平等;
(三)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四) 照顧無過錯方;
(五) 照顧付出較多方。
最後,我們來了解下分割夫妻財產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財產。原1980年婚姻法對此項規定的表述是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夫妻離婚,家庭成員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別強調了對子女權益的保障,將其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優先考慮的因素,將原條文中“女方權益”和“子女權益”的先後位置作了調換,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否要考慮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綜上所述,關於離婚房產除名戶口是怎麼辦理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可以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協商處理,如果對離婚的財產分割有疑問的是可以進行協商或者是尋找律師的幫助的,必要的時候可以到法院起訴,舉證來主張自己的訴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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