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擔保出現的債務離婚時怎麼辦
離婚1.62W
律師解析:因擔保出現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因為是替他人做擔保,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離婚時由擔保的一方承擔。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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