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被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起訴離婚被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訴訟離婚被告需要如下材料:
1、答辯狀,應當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等基本身份資訊;
2、本人身份證明材料;
3、訴訟答辯主張所依據的證據材料;
4、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被告不出庭能判離婚嗎
一般情況不能夠缺席判決,但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第一,夫妻一方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的,另一半起訴離婚的,法院應該准予判決離婚。第二,離婚案件中,法院已經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送達了傳票,依法傳喚被告到庭,但是被告在沒有正當合理的理由下仍不到庭的,或者在審理過程中中途退出法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因為婚姻屬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在司法實踐中,都要求被告出具書面的意見,但這還不夠完善,法官還要確認書面意見確實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應在開庭之前當面向法院遞交書面意見,或對書面意見做公證,由代理律師遞交給法庭,這樣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如果被告沒有出庭,又沒有提交書面意見,即使委託代理人,人民法院也會按照缺席對待,缺席判決,這樣就會對被告極不利。
司法實踐中,提起離婚的一方往往是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想通過訴訟離婚脫離苦海,卻不料對方不予理睬,不配合調解,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不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原告的利益同時也應該得到保護,法院在缺席判決的情況下,可判決准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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