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在生活當中,大家常說一日夫妻百日恩,雙方在離婚以後,雖然說婚姻關係已經破裂,但是如果真的日後的生活當中遇到了什麼困難的話,可能有些人也會想尋求前妻或者是前夫的幫助。也有人認為夫妻關係既然已經解除,那麼夫妻雙方之間就沒有這種互相扶持的義務了。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一、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並不是夫妻間扶養關係的延伸,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由於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二、限制條件
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經濟幫助應限於在離婚時提起。
對離婚時經濟並不困難,離婚以後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於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
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於一定的期限。
國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其實關於離婚時的扶助義務,在我國婚姻法第42條當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這種扶助義務主要體現在離婚的時候,法院會適當的針對有困難的一方給予夫妻財產分割上的幫助。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如果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正式解除的話,其實雙方的扶助義務也就正式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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