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在我們如今的社會,各種各樣的誘惑充斥著,致使離婚率越來越高,因此,離婚早已經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了。但是在離婚的過程中,也存在一方不願離婚的現象,以至於對方不得不向法院起訴離婚,那麼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資料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一、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起訴離婚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二、起訴離婚需要哪些資料
起訴離婚需要寫離婚起訴書說明起訴離婚理由、財產分割請求和孩子歸屬要求。
另外還需要準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感情破裂的證據、財產證據、有利於子女撫養的證據等。
三、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決定是否准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國法院判決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准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決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只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准予離婚。
我們一般在起訴離婚的時候,需要提交雙方的基本資料,包括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兩人的結婚證等。除此之外,起訴離婚的一方還需要提供兩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以及財產分割的證據等等,當然還需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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