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男方找不見怎麼辦?
起訴離婚程式的進行是離婚當事人在法庭上就各自的原因向法官做出陳述,然後法官根據當事人的陳述,以及證據的提供,做出對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判決。這是一個完整的起訴離婚程式,但是當然也包括不完整的起訴離婚程式。有可能起訴離婚的時候,有一方當事人沒有到庭。那麼,起訴離婚男方找不見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男方找不見怎麼辦?
其一,被告仍在當地工作生活,只是不同意離婚,而故意躲避當事人不聯絡。這不影響起訴,管轄法院是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後,如果原告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聯絡方式,比如電話或者有效地址,法院就可將立案通知等送達本人,或者通過留置方式送達。如果這兩種方式都無法送達的,可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法院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性質,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到庭。有些不願離婚的被告就以為,他不出庭,法院就不會判離婚了。所以拒絕出庭。 那該怎麼辦呢?兩種解決方式:拘傳和缺席判決。一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即運用法律強制手段,“強迫”被告來到法庭參加審理。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實踐當中,因法院現在案件很多,工作繁忙,採用拘傳方式的相對較少,缺席判決的相對要多一些。 接下來的問題是,缺席判決就一定會完全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嗎?那也不一定,還要看具體的事實情況以及原告可以提供的證據。畢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參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另一種情況是,對方確實下落不明,聯絡不上。如果下落不明滿兩年,可以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再起訴離婚,就一定會判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也可以只起訴離婚。這時,管轄法院是原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下落不明的證據。比如報失蹤的報警記錄、被告家人的證言、單位或居(村)委會的證明等。法院會用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理。並且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只能用普通程式審理。這種情況下,建議在訴訟請求中要求用下落不明方可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折抵孩子的撫養費。 法律依據:
A、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B、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C、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1、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2、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
3、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起訴離婚的過程中,自然而然會出現當事人沒有到庭的情況。但是為了能夠更好的解決當事人的離婚問題,法院會分析起訴離婚男方找不見的原因。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拒絕到庭參加起訴離婚程式的,法院會採取傳達的方式。如果當事人兩次沒有參加出庭。法院就會直接判處離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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