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否解除
分居離婚也屬於離婚情形中的一種,如果夫妻分居的情況符合了規定的情形,自然法官也是會判決離婚的。但有的人卻在問了,現實中,如果夫妻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否會解除?由於不少人觀念裡面都存在自動解除婚姻的概念,因此小編很有必要在下文中為大家詳細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一、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是否解除
經常遇到有人諮詢說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別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別居方式有協議別居和法院判決別居兩種方式,別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但是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罪。
二、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兩年了?
1、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後,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採信。
2、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並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誌。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分居離婚中其實也是有嚴格的條件規定的,不僅僅是分居時間要達到規定,同時還要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分居的原因也是有限制的。因而要是直接說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解除的話,那麼就太絕對了。更多這方面的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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