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算是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嗎
訴訟離婚的時候,如果夫妻滿足分居離婚的條件,那此時法院一般都是做出離婚判決的。不過實踐中對分居的情形認定是比較難的,很多時候人們認為的分居,其實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那坐牢算是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嗎?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第3款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四項規定的分居,應由兩個要素構成:
一是夫妻雙方客觀上處於分居狀態,即夫妻間已不存在相互關照、同床共枕、同桌就餐等具有固定婚姻意義的共同生活,同時互不為履行夫妻義務。二是必須要求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願望,也就是要求分居的原因是雙方感情不和,從情感上和心態上必有一方或兩方有分居的願望,而非指單純的客觀分居事實狀態持續滿2年。
坐牢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在不同的住所過著完全分開的生活,當然構成客觀的分居狀態,但要認定分居是否因感情不和而導致,還需要證據支援,這樣無疑會增加當事人舉證的難度。筆者認為可以不需要討論當事人雙方坐牢前後感情的好與壞,因為感情破裂的情形並非一定要分居滿兩年,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僅是認定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而非必要因素,欲離婚完全可以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情形的第11項“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這樣就沒必要舉證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滿2年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坐牢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不需要分居滿2年,也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這樣一來可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給犯罪分子產生一定的威懾力,犯罪坐牢終害人害己,還極有可能導致妻離子散。
實踐中,並不是夫妻不在一起生活就屬於分居情形,此時需要從法律角度做出嚴格認定才行。法律上面的分居離婚,要求夫妻是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並且此時分居的時間還要持續兩年,在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如果不滿足這些條件的話,那就不能通過分居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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