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的訴訟費應該誰來出
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旦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那此時就需要繳納相應的訴訟費。我們知道,離婚官司中的訴訟費一般是由原告墊付的,而會根據案件最後的判決情況確定實際承擔的人。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離婚官司中的訴訟費究竟應該誰來出?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吧。
一、離婚官司中的訴訟費應該誰來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後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如果您起訴要求離婚,您作為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但該費用只是“預交”,最後並非全部由您承擔,屆時您可和對方協商如何分擔。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裁決: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民法典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其實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當事人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的,但在協議離婚中涉及到的費用是比較少的。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由於要打離婚官司,動用了公權力,此時收費往往就是比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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