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的條件包括了哪些?
男女成為合法有效夫妻的,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相應的結婚手續,如果僅僅是舉行了結婚儀式的,這樣的夫妻關係是不會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需要注意男女結婚有一定的條件需要滿足,那究竟結婚需要的條件包括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結婚需要的條件包括哪些
(一)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自主提示)。
(二)禁止條件
我國的《民法典》倡導婚姻自由,按理來說每個人都具有結婚的權利,其實不然,按照我國的法律規,至少以下幾種人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1、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2、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3、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4、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5、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
二、登記結婚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綜上,可以知道結婚需要的條件分為了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其中對於必備條件而言,要求男女同時都滿足,至於禁止條件,如果有一方具有的話,那此時就不能辦理結婚登記。實踐中,可能出現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情況,此時也會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一定損害,因此一定要避免這些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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