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證結婚行政複議可以撤銷嗎?
在現實生活當中國我們可能會遇到有人冒用別人的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受到傷害的就是被冒用的一方了,其實自己明明只結一次婚,卻無故成為了重婚,那麼冒用他人身份證結婚行政複議可不可以撤銷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來告訴大家。
冒用他人身份證結婚行政複議可以撤銷嗎?
結婚登記瑕疵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從目前使用的特定語境看,主要是指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比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進行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越權管轄、當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記材料有瑕疵等。因而,他不屬於《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無效婚姻以及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情形,故不能申請法院直接撤銷該婚姻關係。
另外,《婚姻登記條例》對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並未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可撤銷其婚姻登記,故,適用後法優於前法的法律適用原則。
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得到授權行使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僅被授權對脅迫結婚的,依當事人的申請行使撤銷婚姻的職責。而依法理,行政機關要行使某項權能和職責,必須要經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
結婚登記中的瑕疵,應當區別是重大瑕疵還是一般瑕疵,對於存在一般瑕疵能夠通過補正等方式解決的,不輕易否定結婚登記的效力。
對要求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審查尤其是身份真實性、合法性的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的程式義務。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按照舉輕以明重的當然解釋規則,主要證據不足的具體行政行為尚且可以撤銷,而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竟是虛假的話則更有適用撤銷規定的理由。該“婚姻”不是可撤銷的婚姻,但該登記卻是可撤銷的婚姻登記,撤銷了登記自然達到了消滅這種“婚姻關係”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5年曾作出《關於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覆》,指出婚姻關係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且不能證明婚姻登記系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可以對該婚姻登記提起訴訟要求依法予以撤銷。當事人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與當事人雖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但提供虛假身份證明進行婚姻登記的性質是一樣的,因為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審查當事人的身份是否真實,要求結婚是否是當事人本人的真實意願;而利用虛假身份資訊登記結婚,本身就帶有欺騙的性質,所以根據法律規定並按目的解釋規則判決撤銷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登記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針對冒用他人身份證結婚行政複議可以不可以撤銷這一問題,其實大家只需要弄清楚一個問題就是,婚姻效力具有瑕疵情形當中的無效婚姻情形到底是哪些,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完全不用行政複議撤銷。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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