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過期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古代會存在這許多包辦婚姻,因為那個時候人們的婚姻都不能夠有自主意願來決定都是由父母來決定的,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婚姻的一些列問題在婚姻法當中有著明確的規定。可是還是有許多人並不知道可撤銷婚姻過期了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可撤銷婚姻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其中,對該條中的“脅迫”一詞,如何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釋中,將“脅迫”定義為: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二、可撤銷婚姻的程式是什麼?
1、行政程式。
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佈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1)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式或普通程式。
(2) 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併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
(3)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當中關於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那就是因為脅迫而結婚的。而如果可撤銷婚姻過了一年的有效期限之內,是不能夠提出來的。也就是說超過這個時效的話,那麼就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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