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婚姻無效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導致婚姻無效法定情形有哪些
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
1.重婚。我國從西周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否則構成重婚。重婚的,應當認定婚姻無效,對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當然構成重婚罪。無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來區分主觀上的惡意和善意,也是決定其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區分標準。具體來說,如果無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是惡意的,構成重婚罪;如果無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不構成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未到法定婚齡”不是指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而是指在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仍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齡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皆無效。
二、申請婚姻無效被駁回後離婚合法嗎
在接到駁回無效的判決書後,可以起訴離婚。婚姻關係沒有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則是有效的。有效的婚姻關係,需通過法律程式解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3、提起訴訟離婚的一方,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另外,法律還特別規定對提起方進行限制: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規定,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法定範圍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親屬關係的人不屬於法定的近親屬,無權申請宣告當事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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