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禁止結婚
男女結婚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才行,而此時則要求男女同時符合《民法典》中規定的結婚條件,其中規定在一些情況下是禁止結婚的。那到底哪些情形下禁止結婚呢?詳細內容不妨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情形下禁止結婚
男女雙方為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男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方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二、什麼是直系血親
本條的“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直系血親之間具有直接的從出(生育)關係,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巨集觀縱向性。即隸屬的輩分不同。凡有生育關係的人各屬於不同輩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等等。
2、微觀直接性。即各輩分之間關係呈直線型。凡有生育關係的各相接連的輩分之間表現為直接的生育關係。如子女系父母所生,父親系祖父母所生,母親系外祖父母所生等等。
3、總體系統性。即凡屬於直系血親的上下各代親屬按從出關系組成了一個互相銜接、密切聯絡的有機整體。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製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都是直系血親。
三、什麼是旁系血親
所謂的“旁系血親”,是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與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謂半血緣親屬。
到底男女哪些情形下禁止結婚呢?總結了一下,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即重婚、近親以及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只要男女中有一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則肯定是不會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麼此時也就無法成為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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