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與香港登記結婚需提供什麼證件?
結婚登記需要提供雙方證件,那麼如果大陸與香港登記結婚需提供什麼證件呢?如果是在大陸登記結婚一般大陸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本,香港居民除了提供身份證外還需要來往內地通行證及香港方開具的無配偶證明。如果是在香港登記結婚,對於初次領證的,一般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及戶口本就可以了。
向香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遞交時需繳納305港元的費用,結婚雙方必須遞交的個人資料包括兩人的詳細資料及雙方父母的姓名等,這份通知書會在香港婚姻登記處和婚姻登記事務及記錄辦事處公開展示,為期至少15天。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15天之後,如無人反對,便可以舉行婚禮,按照規定,新人必須要在通知書發出後三個月內結婚。 在香港舉行婚禮有三個選擇:在5個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婚禮、在特許的公眾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婚禮,或由婚禮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禮。 如果選擇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還要提前3個月在香港婚姻登記處的網站提交預約登記的表格,提交時必須寫明要在哪個婚姻註冊處辦理、在哪一天辦理,費用方面,一般日子需要715港元,公眾假期及週末需1935港元。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⑴戶口證明;
⑵居民身份證;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中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
1)本人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該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3、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4、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需要我們注意的是,香港與內地的法律不同,對於婚姻的權利義務劃分也有所不同,對於在內地和在香港登記對將來的生活影響也有許多不同,那就需要我們提前諮詢律師,瞭解具體情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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