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允許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婚姻法》將廢止。
《民法典》不允許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民法典》所提倡的是婚姻自由化,所以一般理解每個人都具備有結婚的權利,但是事實並不是這樣,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具有以下幾種特徵的人是不具備結婚條件的:
(一)已經跟另一個人持有婚姻關係了,而且這段婚姻還在繼續沒有終止。如果這種人再結婚就會違反法律犯重婚罪。
(二)法律規定男性低於22週歲和女生低於20週歲結婚也是不行的。
(三)身上患有不可以結婚的生理缺陷也是不能結婚的。例如身患麻風病還沒有被治癒,或者身患其他醫學鑑定不可以結婚的疾病也是禁止結婚的。
(四)近親結婚也是被禁止的。近親一般指雙方之間屬於直系血親或者是三代之內的旁系血親關係,近親結婚違反了我國的優生優育的原則,所以被禁止。
(五)失去了效能力但是不提前告訴對方的人結婚之後婚姻破裂是可以允許離婚的,所以失去了效能力要提前告知對方,不可以刻意隱瞞。
在《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疾病分為以下兩種:
(一)身患麻風病而且還沒有被治癒的病人不可以結婚;
(二)身患其他醫學鑑定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當前我國的《民法典》有關於不允許結婚的規定就只有這兩項。第二項其實是一種比較籠統的規定。實踐過程中法院最主要的還是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並且會參考醫療保健機構所提出的專業醫學意見。
在《母嬰保健法》當中的第八條規定指出,婚前必須要進行嚴重疾病的檢查和傳染病以及精神病的檢查。所以說,醫學上所認為的不能結婚的疾病主要有這三種。
在《母嬰保健法》中的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這三種疾病限定了相關的範圍:
指定傳染病:一般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所說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鑑定上認為會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一般指的是由於遺傳因素而先天形成,患者喪失全部或者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後代患病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精神類疾病:一般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一方面,對於醫學鑑定上認為不適合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在《母嬰保健法》第10條中規定:這一類的患者在雙方同意下,如果同意採取長時間性的避孕措施或者做了相應的結紮手術之後也不準備生育的,可以同意結婚。但是《民法典》規定禁止結婚的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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