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無效孩子怎麼處理
近年來,經常會出現早婚等的現象,即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就舉行了婚禮的情況,大家應該都知道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是不能拿到結婚證的。因此便牽扯出了一系列的問題,比如婚姻無效孩子怎麼處理。接下來,小編來為大家講解一下。
一、當婚姻無效孩子怎麼處理?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二、婚姻無效財產關係怎麼處理?
《婚姻法》第十二條簡單地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由於自始無效婚與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無效婚溯及既往,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可撤銷婚無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銷前,婚姻關係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也應當得到認可,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關於財產關係,《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這個規定較籠統,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這樣處理,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為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
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民法一般共有財產合理分割;雙方各自所欠債務,獨立負責償還,共同所欠債務,由雙方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處理時運用有關民事法規。此外,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如何認定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違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婚姻。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4、當事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綜上所述,這些就是有關於婚姻無效孩子怎麼處理等問題的內容。近年來,這種情況時有發生,雖然法律上並沒有對婚姻無效的具體規定,但還是應該勁量避免這種情況,畢竟,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聯絡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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