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家庭成員如何舉證是合法的?
一、遺棄家庭成員如何舉證是合法的?
遺棄家庭成員舉證方法如下:可以收集被遺棄物件遺棄生活的一些具體情況,尋找證人證言證明遺棄行為等。可以收集間接的證據以及直接證據,對於直接證據可以比較直觀的說明,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其次可以收集實物證據,以及言詞證據。
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最好是當地社群居委會通過調查走訪後出具的證明,當然,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也能起到輔助作用。
二、遺棄行為主要有哪些表現?
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扶養人移置於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
2、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
3、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於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
三、遺棄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由此可見,在收集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上面,最好通過當地社群辦事處提供證明,或者找鄰居拿到證人證言。這裡要注意,只有遺棄行為非常惡劣,並導致嚴重後果的,司法機構才會按照遺棄罪進行審理。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完備就顯得非常重要。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自己的家庭成員被遺棄後,可以通過委託律師來維護自身權益,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的人身權益以及社會秩序的穩定,在遺棄罪進入到訴訟程式之後,需要注意的是訴訟程式的規定,以避免出現訴訟當中不知道如何處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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