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遺棄妻子致死犯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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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法治節目中,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案例,就是丈夫以妻子體弱多病為由,遺棄對方。一般來說,這個是涉及到道德層面,丈夫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在極端情況下,沒有自理能力的妻子被拋棄後可能會面臨死亡危險。那麼丈夫遺棄妻子致死犯法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解釋。
一、丈夫遺棄妻子致死犯法麼?
丈夫遺棄妻子不屬於犯罪行為,如果遺棄到危險境地,導致妻子身體受到傷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脅,應該是違法的。 一般情況下,應該還是道德層面的問題。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二、遺棄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什麼?
1、客體要件不同,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力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3、主體要件不同,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由此可見,遺棄行為在道德上是不被人們接受的,在法律層面上,如果丈夫遺棄妻子致死,那麼其要承擔刑事責任。這是一種犯法行為,當事人最高可以被處以五年有期徒刑。一般來說,遺棄罪都是由檢察院發起公訴的,因為這種案件中的當事人都沒有維權能力,靠自身力量維護非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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