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久算遺棄家庭成員罪?
我們常常在網路中看到某些新聞,一些人不願意贍養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子女,往往將他們丟棄,任其自生自滅,我們除了痛心和給予道德譴責之外似乎也沒有別的辦法,其實不然,法律中有專門對此的法律規定,即遺棄罪,那麼多久算遺棄家庭成員罪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了解關於遺棄家庭成員罪和其處罰標準。
一、遺棄家庭成員的概念
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成員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成員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只要有遺棄行為就構成,沒有時間要求。此處“需要贍養、撫養和撫養的成員”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裡“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給予供養,或雖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員照顧的情況。這裡的“贍養、扶養、撫養”不僅指物質上的供養,還包括生活上的幫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撫慰。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老人的精神贍養日益顯得重要。遺棄行為的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就使得遺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明確規定遺棄行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所以,遺棄罪並無具體時間要件要求,只要是具有撫養義務的人拒絕履行義務即可。
二、具體處罰
我國刑法第183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所指的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於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後果的等情況。
法律還規定,對於由於遺棄而引起被遺棄人精神失常、自殺、死亡後果的,或者基於一慣玩弄女性而遺棄婦女或兒童的,應當從重處理。
由上述可知,遺棄罪並不需要有確切的時間要求,只要有遺棄現象出現,即出現具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就可以說行為人構成了遺棄罪,所以並不存在多久算遺棄家庭成員罪這種說法,以後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也完全能借助法律的力量來達到目的,而不再是隻能道德譴責而沒有實質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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