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意定監護公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遺囑公證意定監護公證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在我們固有的觀念中,諱言生死仍是常態,遺囑公證也許還有很多人不願意接受。我們不妨全面瞭解一下另一種自我保護的法律手段:意定監護公證。如果說一份遺囑公證書,會讓離世者的親人之間保持平和的心態。而一份意定監護公證書,則會讓當事者的親人之間不再提起監護權之爭。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簡而言之:一位成年人在沒有喪失掉民事行為能力之前,即可提前意定某一天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的監護人,這就是意定監護。
二、如何充分保障自己選擇的權利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的監護,一般僅適用於對未成年人的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監護;意定監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為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這對於老年人、重症患者患病初期的人是一種尤為重要的自我保護途徑。
通過確定意定監護公證,成年人可以委託自己的意定監護人在自己因年齡或疾病導致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代替自己做出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例如年紀大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要不要去養老院;病重後要不要接受某種治療方案等等。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名下的房產要不要在生前進行處置,自己的賬戶資金如何使用等等。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照顧被監護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遺囑公證,是一種法律手段,一般被繼承人如果想要分配自己的財產就會訂立一份遺囑,遺囑是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進行公證的遺囑,是可以對抗任何的繼承的,包括法定繼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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