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算共同財產嗎?
一些夫妻會在結婚後買房,在拿到商品房後,按照規定應當辦一個房產證,上面會寫清產權人的姓名。很多時候,在房產證上面,會只寫夫妻一方的名字。而夫妻一旦今後離婚,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劃分。那麼,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算共同財產嗎?下面小編根據有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算共同財產嗎?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是什麼?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現在,大家應該對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算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有了一定了解吧。按照規定,夫妻婚後買房的,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即使是寫一方的名字,也屬於共同財產。而婚後由一方父母為其購買的,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不應該算作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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