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再辦結婚登記怎麼辦理
1、申請
當事人帶上有效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未離過婚的則不需)、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等檔案,到一方當事人老家的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向辦公人員提交結婚申請。應注意的是,離婚證和離婚判決書都應當證明其是有效合法的,否則易導致重婚。
2、受理
當事人一方的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人員接受再婚登記申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因此當事人任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缺席結婚登記。
3、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等。
4、登記
當事人在向登記人員表示自願結婚的意思後,書寫《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並交納登記費9元。注意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最後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即登記製作完成。
5、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
二、我國男女結婚的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
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佈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再婚。
重婚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
一是不能重婚;
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在我國公民是擁有自由結婚的權利的,在婚姻關係解除以後,雙方也都擁有權利決定是否在另行結婚,結婚的時候只需要攜帶好證明上一段婚姻以及離婚的相關資料即可。其次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需要符合結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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