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什麼時候施行?
離婚冷靜期是自《民法典》生效之日起施行的,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目前已經實施離婚冷靜期政策,對於夫妻中一方在提出離婚登記的30日內反悔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主要出於新法《民法典》,根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對於離婚冷靜期的適用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執行的,特別是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來選擇離婚的方式,如果是屬於雙方協商辦理的,就是需要適用離婚冷靜期的,如果是起訴到法院處理的,那麼就是不可以認定離婚冷靜期的。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夫妻雙方因感情問題而離婚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來進行辦理,但由於《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離婚冷靜期,所以是需要按照規定來辦理的,但如果涉及到起訴離婚的,那麼是不需要追究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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