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男方要賠償什麼有固定的要求嗎?
一、女方起訴離婚男方要賠償什麼有固定的要求嗎?
並沒有固定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離婚損害賠償,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應將過錯推定原則引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中。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1、侵害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為和不作為。而離婚侵權行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為。
2、被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3、侵害物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侵害物件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物件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的損害。其損害結果雖然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但其物質損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單純的財產損害。
離婚損害的侵權行為只有特定的四種形式,這四種侵權行為只能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損害,也只能是由於人身權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體和精神損害,不可能因單純侵害他人的財產而造成物質損害。因而,離婚損害中的物質損失,只能是因人身損害而派生出來的物質損失,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等。不可能發生對他人財產的侵佔或毀壞等而造成的物質損害。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規定了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無過錯方才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支付相應的離婚賠償,這個賠償可以是具體的金額,也可以是具有實際價值的物品,或者是房產等。這需要雙方就賠償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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