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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全款房產贈與如何分割?

對於贈與房屋問題,如果贈送人(包括遺贈)已經明確指定只是離婚中一方個人得到贈送的房屋,那麼無論房屋是婚前得到還是婚後得到,這樣的房產都是個人財產。

離婚全款房產贈與如何分割?

實務操作中,贈與的房產問題,主要是離婚當事人的父母所贈與的房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此類案件容易發生分歧的地方在結婚後,一方父母的出資。在辦案中遇到的情況是,一方父母的出資購房,原來父母的出資是贈送給夫妻雙方的,在離婚時,出資父母就會改變為是贈送給自己兒女一方。由於贈送現金的行為,人們當初多半不會辦理書面的贈送手續,所以,非自己父母出資的一方就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當初是贈送給夫妻二人。相反,對方卻可以讓自己的父母補證據證明和當初相反的事實,從當初的事實考慮以及法律的規定,應認定為贈送給夫妻二人。還有一種情形是,出資方當事人單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條,在判決離婚時如何處理?或許當初就是贈送夫妻雙方的,只是在出現離婚想法後,父母和兒女補辦的借款書面手續。如何看待這樣的借條,個人認為,由於是單方出具,屬於後來補辦的可能性大,並非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應該不予認可該借款的存在。(目前法院對夫妻雙方不一致認可、也沒有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的債務,在離婚案件中不與處理,建議另案解決,原因是離婚案件不可能涉及第三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婚前雙方父母贈送資金購房的情形,如果在購房的合同或房屋產權證上只是其中一方的名字,這和按揭購房中的第3點情形一樣,需要沒有記名的一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父母的出資事實。如果證明了出資事實,這樣房屋的就應該是共有財產,但應該按出資比例享有共有份額。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需要離婚的時候,此時是涉及到許多的問題的處理的,比如說在離婚時要分割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但是此時也是會存在一定的問題的,因為在分割時,是需要對離婚財產的性質予以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