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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XX與陳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蘇XX,女,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

蘇XX與陳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向遠斌,重慶峽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重慶市巫溪縣人。

本院在審理蘇XX與陳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蘇XX於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依法對自己訴訟權利作出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蘇XX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20元,由原告蘇XX自願負擔。

代理審判員  鄧乾樹

書 記 員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