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個人房屋公積金算財產嗎?
一、離婚個人房屋公積金算財產嗎?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遺囑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為一方個人財產。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如何?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只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謂婚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關係。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或者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於某些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一方主張應為其個人財產的,須承擔證明責任。如果不能證明應歸其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無法確定到底為一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的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中,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的時候,如果是涉及到相關的公積金的事項的,此時也是需要及時的處理的,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無法協商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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