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怎麼分配死亡?
夫妻離婚財產在死亡的情況之下,應當是按照法定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來完成。離婚後前妻去世的情況下關於財產的分配是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另外,在夫妻都已經離婚了的情況下,前妻死亡之後,前夫是沒有權利繼承前妻的合法遺產的。“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遺產的範圍怎麼界定?
遺產的範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後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絡。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採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慾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准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裡,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於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夫妻如果要解除關係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財產分割這個方面的話,首先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協商來進行解決的,其次就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如果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存在死亡這種情況的話,應當是按照法定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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