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關於婚姻方面的重要法律知識
今天是農曆臘月二十三,小年。
有些朋友已經整理好行李,踏上返鄉的高鐵、飛機,家人翹首以盼,渴望你回來。
還有很多人,因為疫情原因,選擇留在他鄉過年。
不管怎樣,不管在哪,希望大家都能做好防護,順利度過這個有些特殊的春節。
此外《民法典》已經施行一個月了,有5個問題和大家的婚姻、家庭息息相關,也經常會被問到,容我多說幾句。
一、“家庭主婦”可以多分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作為“家庭主婦”,為了照顧小孩,放棄職場,放棄晉升的機會,將自己奉獻給家庭,是很偉大的。
但就怕這個時候,男方沾花惹草,出軌,將家庭弄得支離破碎。
而且以往“家庭主婦”在離婚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在分割財產、爭奪撫養權等方面都不佔優勢。
《民法典》這一規定,傾向於保護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的一方,值得稱讚。
二、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
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只有符合上述情形,無過錯方才能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但是《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項兜底條款:一方“有其他重大過錯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就是說,將自由裁量權交給法院,像婚內出軌、與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時,有可能作為考量的範疇。
三、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撤銷婚姻
以往《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禁止結婚的情形。
但是《民法典》刪除了這一項禁止性條款,新增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就是說,現在即便一方有重大疾病也是可以結婚的,但如果婚前隱瞞病情,婚後被對方發現了有可能面臨被撤銷婚姻的風險。
婚姻非兒戲,有重大疾病,應當在結婚前真誠告知對方,取得配偶的理解。
此外在結婚前,建議雙方協商後去做婚前檢查,以免未來產生糾紛。
四、婚前父母幫子女買房的出資屬於個人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就是說婚前你爸媽為了給你買房花的錢,屬於你的個人財產,除非明確約定把錢贈與給夫妻雙方。
此外,婚前父母雙方為了孩子結婚買的婚房,各自的出資部分以及對應的增值部分,都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比如婚前你父母為了給你買房出了50萬,後來房價翻了一倍,那麼出資的這50萬對應也翻了一倍,在離婚時,這50萬和增值的部分都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子女撫養權糾紛,尊重8週歲以上孩子的真實意願
《民法典》施行以前,對於離婚案件的子女撫養權糾紛問題,法院一般會尊重10週歲以上孩子的真實意願。
但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教育的普及,兒童身體、智力發育較早,對於跟爸爸還是跟媽媽這種問題,8週歲孩子能夠做出與其智力狀況相匹配的判斷。
《民法典》新司法解釋頒佈後,對於撫養權糾紛案件,法院會著重考慮8週歲以上孩子的真實意願,由孩子來決定自己以後跟誰一起生活。
說了這麼多,最後祝大家小年安康!有法律問題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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