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還可以再起訴要求分割財產嗎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的,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可以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在進行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書生效後,婚姻關係即告結束。
但婚姻關係的結束並不意味著原配偶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隨之消滅,離婚後原配偶雙方仍然因為過去完成時的婚姻關係互相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雙方的法律關係依然存在。
婚姻關係的改變是人生路上的重大選擇,因此我們也需要明確做出了選擇之後要面臨哪些改變和問題,因此本文將為大家介紹離婚後原配偶之間仍享有的民事權利有哪些。
一、離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由於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和他人同居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這一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訴訟中的時效,司法解釋進行了相關的規定。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一審時沒有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針對該損害賠償另行起訴。
二、對財產分割可以請求變更或撤銷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之前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審理後,未發現協議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同時針對離婚中可能出現的轉移財產的情況,離婚後,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上述是針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保護性”條款,主要就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性利益,防止在離婚財產分割當中蒙受損失。
三、與子女相關的權利義務
雖然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已經結束,但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也不因撫養權的歸屬失去與另一方的親子關係,只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條件和方式發生了變化。
首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結束後,不管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都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其次,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義務配合和協助。
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些離婚後父或母試圖單方面決定改變子女姓名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這樣的做法是不當的,如果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決定。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婚姻關係締結是人生意義上的重大選擇,也是法律層面上的重大選擇,婚姻關係結束後,雙方仍存在權利義務關係並存在法律保障其實現。
如果您有這方面的疑惑或者遇到了問題,可以尋求專業律師團隊的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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