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在法庭外各種咒罵對方,開庭時卻鼻涕一把淚一把地說我還很愛你,希望我們為了孩子重新和好等等,總之就是死活不同意離婚。
他這樣“戲精”的目的是什麼?就是為了給自己爭取轉移大額資產的時間,以使能夠分割的共同財產嚴重縮水。
根據法律規定,除非夫妻之間有特殊的財產協議或約定,婚後的收入一般屬於共同財產,這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礎,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原則上是不能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那麼對於上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總不能眼睜睜看著對方把夫妻共同財產都轉移處理掉了,離婚時自己什麼也分不到吧?
其實不必擔心,“離婚時才能分家產”只是原則性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符合特定條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樣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①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②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上述法條,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2個例外規定,因而需分為兩方面進行闡述: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1、隱藏財產。
如將車輛、首飾等動產藏匿起來,不讓另一方獲悉財產的所在,此外像基金債券、股票股權、存款、古董等貴重物品都可能成為被隱藏的物件。
2、轉移財產。
轉移財產主要指改變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偷偷把財產轉移到他人名下,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變賣財產。
如私自將房屋低價出售或把其他動產低價轉讓他人。
4、毀損或揮霍財產。
有時夫妻矛盾激化,一方會有砸車、毀壞貴重物品等行為,還有的抱著“我得不到你也拿不到”的心態報復性消費,大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5、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這種情況,當事人與所謂的“債權人”大多非親即友,如果能夠證明對方偽造債務,我們除了可以多分財產外,還可以控告對方虛假訴訟罪。
實踐中,對方為了一己私利轉移、隱匿財產的情況還是很多的,當我們在婚內發現對方存在上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對方名下的財產,之後起訴對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本法條主要指這樣的情形:妻子的母親患癌住院急需治療,但大部分財產都被丈夫控制,她自己身上的錢不足以承擔醫療費用,且丈夫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這時妻子就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我們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何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①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③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④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義務;⑤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未成年弟、妹負有扶養義務等。
第二,何為“重大疾病”?
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扶養義務人限於“重大疾病”,且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條提到的“重大疾病”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可參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一般像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且直接關係到生命安全的疾病屬於重大疾病,可根據病人的實際病情、醫療費用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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