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財產有錯一方少分可以嗎?
一、夫妻共有財產有錯一方少分可以嗎?
是不可以的,如果是在離婚訴訟中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行為,一經認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如果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就夫妻共同財產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財產保全的裁定,同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查封、扣押或財產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實施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行為,人民法院這時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財產必須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婚前財產”、“婚後財產”,顧名思義,“前”“後”的時間設定為關鍵,只有是在領取結婚證到婚姻關係解除之日的期間內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得財產才是夫妻共有財產,在領取結婚證以前,在婚姻關係解除以後所得財產,都不算婚後共有財產。
2、只要求取得該財產權利,而不必須實際佔有該財產,就是說,只要求籤訂了房產買賣合同,進行了房產權登記,就視為獲得了該房子的財產權利,而不必須實實在在的已經領到了該房子,即使是在離婚後才實際拿到該房子的,不影響婚後共有的認定。
3、婚前財產在結婚後的收益是否轉化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但是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簡單的說,就是婚前財產自然而然生的,仍然屬於其個人所有,但是一旦經過一絲一點人為努力,該婚前財產產生的收益就要歸為夫妻婚後共有財產。另外注意,該婚前財產的本值仍然屬於一方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
4、特別注意,夫妻雙方在婚後獲得的工資、獎金,甚至其上交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退休金等,還有中彩票的獎金都是夫妻婚後共有財產,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有過錯的一方不可以少分夫妻共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部分財產是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未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單方面處置這部分財產的行為是無效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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